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刘某涉嫌行贿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24-08-30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刘某为了顺利开展融资工作,与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某领导达成约定,由某领导利用职务便利积极为刘某促成融资项目,刘某按融资金额的0.2%给予其好处费,融资项目完成后刘某给予某领导好处费共计85万元。
案发后,刘某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如实供述案情,监察机关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公诉机关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结合相应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审理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建议畸轻,遂发出调整量刑建议函,后公诉机关作出调整,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万元,不再适用缓刑。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刘某家属在一审宣判后,慕名找到本所吴岚主任为刘某进行辩护,希望在吴岚主任的辩护下,刘某在二审能改判为缓刑。经双方沟通后得知,刘某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所有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因给出的量刑建议为缓刑,刘某便再次侥幸认为不会被收监,所以一直未委托律师。本案一审宣判前都由刘某自行辩护,导致结果不理想,因此,二审便需要辩护律师开展更多的工作,大大增加了二审辩护律师的办案难度。
二审中,吴岚主任为了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会见刘某20余次,与刘某家属多次沟通,查阅相关卷宗、充分了解案情后,发现办案程序存在瑕疵,判决结果畸重,对刘某应当适用缓刑。二审办案法官会见刘某时,明确告知二审不开庭审理,吴岚主任得知该情况后,与二审办案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多次沟通,想尽办法收集到大量对刘某有利的新证据,最后争取到二审开庭的机会。开庭时,检查官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对检察官和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改判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审宣判后,刘某被立即释放,刘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高度赞扬了吴岚主任及其团队专业的辩护能力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
【案件要旨】
办理行贿罪案件,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属于被索贿、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退赔违法所得是否违反程序等来进行辩护。将行贿对象的判决结果作为参照,与办案机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考虑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提出切合实际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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